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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kaiyun·开云(中国)校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4-27 10:02:2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校政字〔202248号校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广大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做好前期积累,特设立河北大学|kaiyun·开云(中国)校长科研基金(以下简称校长基金)。

第二条  遴选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校长基金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类项目,每年共资助50项;已获校内其它类科研基金资助者(含已享受学校|kaiyun·开云(中国)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AB两类资助者)不得申报该项目。

(一)校长基金(自然科学类):围绕国家和河北省科技发展需求,主要资助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

1.申请人当年1231日前未满35周岁(女性38岁);

2.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

3.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一次校长基金项目资助;

4.资助经费5万元,研究周期3年,每年资助25项。

(二)校长基金(社会科学类):围绕国家和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主要资助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

1.申请人当年1231日前未满35周岁(女性38岁);

2.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

3.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一次校长基金项目资助;

4.资助经费3万元,研究周期3年,每年资助25项。

第四条  校长基金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河北大学|kaiyun·开云(中国)校长科研基金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基层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kaiyun·开云(中国)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科研管理部门下达校长基金年度计划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印刷出版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相关合理支出。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及其他相关合理支出。

(三)仪器设备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30%):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及其他相关合理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各基层单位应加强管理,按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因研究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kaiyun·开云(中国)有关的财务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如实汇报,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备案。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基层单位审核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须标注“河北大学|kaiyun·开云(中国)校长基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Foundation of President of Hebei University)”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资助期内,研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即视为完成研究任务: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主持立项,或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SCI(EI)以上研究类检索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主持立项,或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中文核心(C类)期刊以上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六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项材料,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结项未合格者或逾期不结题者,追回已拨付剩余经费。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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